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406號
PCEV,112,板小,3406,2023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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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4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佳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姵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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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