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726號
上 訴 人 何熙隆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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