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國小字,112年度,19號
PCEV,112,板國小,19,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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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陳柏舟 住中和宜安○○○0○○○
被 告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被 告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鄭世忠

中華民國的代表人總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 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 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 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另本件被告教育部體育署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北 市中山區;被告中華民國總統府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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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