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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小調字,112年度,6001號
PCEV,112,板司小調,6001,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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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小調字第600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楊淑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 ○段000號,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即聲請前)將 戶籍址遷移至臺中市○○區○○路0號九樓之5,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附卷可佐,是相對人於聲請調解前已 將戶籍址遷移至非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無 管轄權,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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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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