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瑞發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
49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 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6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然未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 ,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 ,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