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梁雅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承緯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1
年度重上字第65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前 已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以110年度救字第 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裁定效力及於上訴,聲請人再向 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