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裁
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以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0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該裁定於民國111年2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3月28日(因末日為週六,遞延至週一)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4月20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