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裁定(11
0年度台抗字第13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814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日為公示送達,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繳裁判費,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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