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1050號
TPSV,112,台聲,1050,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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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遠
訴訟代理人 許永欽律師
馬碩遠律師
施苡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麗樺等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聲請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
字第5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1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 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 再審,無非以:伊於民國111年9月1日以民事再審起訴暨聲 請狀,對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下稱3180號)裁定 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判 決聲請再審及提起再審之訴,於該書狀已檢附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嗣高本院將對本院3180號裁定聲請再審 部分移由本院審理,上開委任狀之效力應及於本院。詎原確 定裁定逕以伊逾期未補正委任狀為由,而駁回伊再審之聲請 ,係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二、查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於本院3180號裁定之再審聲請, 係以:聲請人經本院定期命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逾期仍未提出,故其聲請再審係不合法為由,於法有 據。聲請人雖主張伊於前揭民事再審起訴暨聲請狀已檢附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云云,然該委任狀末頁記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公鑒」,顯係向高本院提出,該委任狀 之效力不及於原確定裁定事件。是原確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 聲請,自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 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非有理 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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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