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李玉鵬
李玉崑
李意蓮
李玉珍
李玉珠
李玉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094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09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上開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