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簡聲字,112年度,74號
TPSV,112,台簡聲,74,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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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台灣榮禾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靖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4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 、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 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 中地院)112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 助,雖提出其債權人在臺中地院取得執行名義之附表,惟尚不 足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 以支付本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 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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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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