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2年度,2629號
TPSV,112,台上,2629,20231213,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629號
上 訴 人 江素暖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 上訴 人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6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
重上更二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 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 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 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 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 契約解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兩造不爭執及第一審共同原告 陳素娥之陳述,證人詹雅婷、王壯臺之證詞,暨土地增值稅繳 款書、契稅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地政 規費收據、地價課稅明細表、房屋稅繳款書等件,相互以察 ,上訴人將其借名登記在陳素娥名下之○○土地移轉登記予被上



訴人,作為其委由被上訴人先行墊款及出名代為購買○○房地所 生債務之擔保,兩造就○○土地成立讓與擔保契約,該契約所擔 保之債務包括被上訴人處理○○房地事務支出之代墊款及受託報 酬;被上訴人已完成該委任事務,得向上訴人請求償還代墊款 及給付報酬,上訴人以○○土地所擔保之債務清償期已屆至而未 清償完畢,被上訴人取得擔保標的即○○土地之處分權;兩造並 未約定處分擔保標的之實行方法,被上訴人就變價或估價受償 有決定權,僅其負有清算義務;被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月22日 將系爭土地變價出賣予第三人徐大維,屬讓與擔保契約之權利 行使,難認有何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 ;被上訴人非故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義務人,上訴人不得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先位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亦不得依同法第197條第2項、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備位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受利益;從而上訴人依上開規定, 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24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等情, 指摘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或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事,而非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 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 法。末查,原審就證人詹雅婷之證述,依證據評價判斷其事實 之真偽,核屬原審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並無違反 經驗、論理法則可言,且於判決理由說明其心證所由得,復說 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自非判決不備理由,上訴人就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不無誤 會,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