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99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賴亭尹律師
被 上訴 人 梁家源
葉清正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訴訟代理人 許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因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
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 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原告甲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 第7條設立之保護機構,甲主張被告乙、丙於擔任被告A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董事期間,從事內線交易不法行為 ,爰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第7項起訴,請求解任 乙、丙於A公司之董事職務。A公司則以:乙、丙於甲起訴時 已辭任伊董事職務,已非伊董事,甲請求解任乙、丙董事職 務,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甲之主 張無訴之利益,A公司之抗辯為可採,判決駁回甲之請求。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
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裁判解任訴訟之適用對象 ,是否包括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
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本院另件 112年度台上字第840號提案裁定參照)。四、另件徵詢結果
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予本院民 事大法庭裁判,爰裁定併予提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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