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2年度,218號
TPSM,112,台聲,218,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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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18號
聲 明 人 徐正山(原名徐彬益)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2年11月1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266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徐正山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聲請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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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