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758號
抗 告 人 成漢龍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
0月20日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4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另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 書兩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 以為送達;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第1、2項規定甚明,此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62 條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又期間之計算,依民法第 122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者,其期間之末 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 之。
二、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成漢龍因公共危險案件,原審法院於民 國112年7月26日以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47號判決後,該判決 正本經郵務機關於112年8月10日送達抗告人居所即○○市○○區 ○○路○○段000號,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 受僱人,而將該判決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 派出所(下稱龍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經加計10日後 ,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本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 翌日即112年8月21日起算20日,又因抗告人之居所地在桃園 市龍潭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加 計在途期間3日,從而抗告人上訴期間應至112年9月12日屆 滿(非假日),抗告人遲至112年9月27日始提起第三審上訴 ,已逾法定上訴不變期間,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等語。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12年4月初即搬離舊居所地(○○市 ○○區○○路○○段000號),並遷居至○○市○○區○○街00號。原審 法院將判決寄存送達於舊居所地,抗告人遲至112年9月10日
方實際收受該判決,則上訴期間應自抗告人實際領取日之翌 日起算。原審法院以寄存送達於舊居所地後之10日起算上訴 期間,認已逾上訴期間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適用法令已有 違誤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自81年12月5日起即設籍苗栗縣頭屋鄉明德路3 巷3號,迄未變動,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顯有 設定住所於該址之意;又抗告人於第一審陳報送達地址,除 上開住所址外,另陳報「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上林段337號 」居所址,有第一審112年3月2日審判筆錄可稽(見第一審 交易卷第53頁)。第一審判決依抗告人上開2址送達(均寄存 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抗告人並未爭執未收受判決 之送達。檢察官就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抗告人並未 向原審法院聲請變更送達地址,原審法院112年7月26日宣示 判決後,對抗告人上開2址送達判決,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分別將文書寄存送達 地之警察機關即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寄存日1 12年8月11日,送達生效日112年8月21日,加計在途期間6日 ,上訴期間末日為112年9月18日)、龍潭派出所(寄存日112 年8月10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上訴期間末日為112年9月12 日),有原審送達證書可稽,係對抗告人之應受送達處所為 送達,並均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又應受送達人同時有住所、 居所者,在其中任何一處為送達,均非法所不許。同一判決 縱先後數次送達於同一應受送達人,惟一經合法送達,訴訟 上之效力即行發生,其上訴期間應以最先送達之日為起算基 準;於裁定亦同旨,原審先後送達相同之判決予抗告人,其 上訴期間應以最先合法送達之日(即送達龍潭居所地)為起算 。原裁定以抗告人之上訴期間於112年9月12日屆滿(非假日 ),抗告人遲至112年9月27日始提起第三審上訴,已逾法定 上訴不變期間,而予裁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 本院雖提出真偽不明、記載不全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 租賃契約書節本(即抗證1、抗證2),主張其於112年4月間已 遷址「桃園市龍潭區XXXXXXXXX號」,並未居住「桃園市龍 潭區中豐路XXXXXXXXX號」,原審法院對其舊居所地送達並 不合法云云。惟抗告人所提前開書證是否屬實,原非無疑, 即令無訛,然原審法院既同時對抗告人之住所地送達判決, 並生送達效力,抗告人遲誤上訴期間,結果並無不同。綜上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