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2年度,1705號
TPSM,112,台抗,1705,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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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705號
抗 告 人 施河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
字第14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施河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457號裁定將檢察官及抗告人之抗告駁回,依前述說明,依法不得再行抗告;抗告人猶對之提起抗告,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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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