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2年度,25號
IPCA,112,行專訴,25,2023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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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2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
民國112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黃宣瑀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盧姵君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黃孝怡
蕭浥玲
參 加 人 陳啟文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2年4月12日經訴字第112173021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6年1月29日以「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3項,經被告編為 第9610326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29156號專 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 0、12、13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請求項11違 反同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以111年10月27日(111)智專三(三)05151 字第111210603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8至10舉發成 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1至13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 告不服前揭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復遭經濟部為 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依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 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裁 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8至10舉發成 立」之部分均撤銷,並主張:
㈠證據2至證據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要件8C及8F「一活動 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 缸體之上開口上方,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設



有複數根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 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 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技術特徵。不論此4證 據如何結合,均不可能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要件8C、8F技 術特徵,甚或「證據2、5之組合」、「證據3、5之組合」及 「證據4、5之組合」,「證據2、3、4、5之組合」,均無結 合之動機,故無從以前開各項引證組合,做為認定其已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8各項技術特徵之理由。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9並未受證據3所揭露,更未被「證據2、3、4 、5之組合」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相較於「證據2、3、 4、5之組合」應具有進步性;「證據2、3、4、5之組合」並 未揭露請求項8之技術特徵,故依附於請求項8之附屬項請求 項10,亦未被「證據2、3、4、5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 利請求項10相較於「證據2、3、4、5之組合」,應具有進步 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述「先前技術」中已說明:「早期空壓機 氣缸體上端之蓋板乃固定於氣缸體上,或是氣缸體和蓋板為 一體成型,雖然製造上較為容易,但也因此蓋板上之多歧管 無法依需求而任意變換其方向。」。通常知識者為解決以上 問題,自有動機將證據2之空氣壓縮機、證據3殼蓋螺固於氣 缸、證據4之壓縮缸的頂端連接有頂管、證據5之蓋板上之多 歧管加以組合,而其組合過程僅需將氣缸體上之蓋不與氣缸 體一體成型改以螺固方式結合,並於蓋上改為多歧管結構即 可輕易完成。且證據2至5之空氣壓縮機,其結構之改良或簡 化,均為解決習知空氣壓縮機產品構造及製造複雜化之共通 缺失,具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因此對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具有將證據2至5交互參考援引並組合 其關聯技術之動機。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發明目的、實施方式、結構與功效等均已 為證據2至5之組合,或多歧管之技術特徵已為系爭專利說明 書所揭露。且證據2至5之空氣壓縮機,其結構之改良或簡化 ,均為解決習知空氣壓縮機產品構造及製造複雜化之共通缺 失,具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證據2至5之組合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8之整體技術特徵,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依附於請求項8,並界定「各以一環狀之 襯墊體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使活動蓋覆蓋於氣缸體上 後能更加氣密者。」之附屬技術特徵。如前所述,證據2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圖式



第2至7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5行至第10行已記載「中隔板(30) 底面之環肩部(31)係藉由一墊圈(32)而密閉對應組裝於該壓 縮筒(20)之頂環緣,俾藉以構成一密閉之中空氣室(21)」, 此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環狀之襯墊體置於前述氣缸 體之上開口,使活動蓋覆蓋於氣缸體上後能更加氣密」之技 術特徵,雖證據3之墊圈非直接置於開口上,但其提供氣密 之效果與功能與系爭專利之襯墊體相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改變其密封之位置,不具無法 預期之功效。證據2至5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整 體技術特徵,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 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依附於請求項8,並界定「基座與氣缸體 係可為分離構造者。」之附屬技術特徵。如前所述,證據2 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又證據2 圖式第5圖揭示壓縮筒8與樞接盤9為分離結構,此即相當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0「座與氣缸體係可為分離構造者。」之技 術特徵。且證據2至5可交互參考援引並組合其關連技術之動 機已如前所述,證據2至5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 整體技術特徵,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 不具進步性。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  同被告所述,並引用另案本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40號判決  ,該判決已經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0不具進步性。另補 充,證據4、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 「複數根歧管」,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依據證據2、4、5之組合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並簡單變更定 位孔位置於氣缸體周圍而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發明,故 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 證2、4、5或證據2、3、4、5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 步性。又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至10不具進步性。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 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及參加人不爭執事項並 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概要所示。
㈡本件爭點:
⒈證據2、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 性?
⒉證據2、3、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



步性?
⒊證據2、3、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 步性?
⒋證據2、3、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 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其立法理由載  稱:「核准發明專利權之要件係依核准審定時之規定辦理,  其有無得提起舉發之情事,自應依審定時之規定辦理,始為  一致,爰予明定。」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6年1月29日,經  被告審查後於99年4月29日准予專利,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 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
 ㈡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  者,固得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惟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  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4項所明定。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早期空壓機氣缸體上端之蓋板乃固定於氣缸體上,或是氣缸 體和蓋板為一體成型,雖然製造上較為容易,但也因此蓋板 上之多歧管無法依需求而任意變換其方向(參見系爭專利說 明書【先前技術】欄位)。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空氣壓縮機 之結合構造改良,尤其是指一種氣缸體與活動蓋之結合方式 不同且構造上更具有改良之空氣壓縮機,活動蓋上設有數根 歧管,在該等複數根歧管設有二具有螺紋之套管,資為套接 壓力顯示表之軟管及銜接氣嘴之軟管,另設有二只具陰螺紋 之洩氣歧管,可作為螺合安全閥體及洩氣閥體,活動蓋由四 根螺栓固定在氣缸體上(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 欄位)。系爭專利最主要的特色為氣缸體上端採用結合的方 式,使活動蓋可進行四個角度的變換,活動蓋上具有具陰螺 紋之洩氣閥體及具有螺紋之套管,可接壓力計或是銜接氣嘴 之軟管,可依照使用需求變換活動蓋之裝設方向,亦改變多 歧管方向之空氣壓縮機(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 欄位)。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3項,其中請求項1、5、8、1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而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



  0應為有效,該3個請求項內容如下:
請求項8: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 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 固設在基座;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 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 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 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 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 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其特徵 在於:前述氣缸體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 開口,其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 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 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 座,集氣座設有複數根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 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套蓋,該頂套蓋並以彈簧及 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前述活塞體之活 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藉著此 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 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 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 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
請求項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 造改良,其中,以一環狀之襯墊體置於前述氣缸 體之上開口,使活動蓋覆蓋於氣缸體上後能更加 氣密者。
請求項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 造改良,其中,該基座與氣缸體係可為分離構造 者。
 ㈣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為西元1995年10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259203號「迷你空 氣壓縮機之壓縮構造改良」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證據2係一種迷你空氣壓縮機之壓縮構造改良,乃針對由馬 達、固定片、傳動齒輪、壓縮筒及樞接盤等主要構件組成之 迷你空氣壓縮機結構中之壓縮構造作改良,該壓縮構造係由 連桿、壓縮閥片及壓縮定位塊等構件組成,其中,連桿之底 部係樞接於傳動齒輪之樞接桿,並於連桿頂部預設一抵接片 ,該抵接片中央更延伸有一扣接定位桿,而壓縮閥片之實体 內部形成容置槽,供壓縮定位塊以底部預設之多數定位環垣 組入後穩定結合,且扣接定位桿得穿經壓縮閥片底部之通孔



而卡扣於壓縮定位塊頂部之扣槽,達利用連桿、壓縮閥片與 壓縮定位塊間穩定之結合,獲致組裝製造簡便之實用效果者 (參證據2摘要),證據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為2003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547564號「小型空氣壓 縮機結構」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 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係一種小型 空氣壓縮機改良結構,其係由一馬達機座、一壓縮筒、一中 隔板及一頂殼蓋等構件組合而成;其係藉由馬達之傳動機構 而驅動一位於壓縮筒內之活塞,而該壓縮筒係固設於馬達機 座之固定座內,於該活塞之垂直進氣孔內係容設有一彈簧, 且該彈簧係向上頂掣於一氣閥片,而一中隔板係與該壓縮筒 間構成密閉之中空氣室,且於該中隔板上係貫穿螺設有一單 向閥,繼而一頂殼蓋係密閉螺固於該中隔板之頂面,且該頂 殼蓋與該中隔板頂面間係構成一密閉之中空腔室,進而使該 單向閥排出之氣體形成穩定之加壓氣流,俾能藉由穩定加壓 氣流而增進美工用噴筆之使用功效者(參證據3摘要),證 據3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4為2000年8月1日公告之美國第US6095758號「Structure for a compact aircompressor」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 技術。證據4為一種小型空壓機的改良結構,包括一固定座 、一傳動裝置及一壓縮裝置。該固定座係由螺桿加以連接至 一馬達上。該固定座的底部設有一軸容置孔,而頂端則設置 一壓縮氣缸。壓縮汽缸的頂端設置有一頂管,連接至一螺紋 管與一導管。該傳動裝置包括一配重、一連結軸及一傳動齒 輪。該壓縮氣缸包含壓縮裝置,其係由一連桿、一活塞容器 、一壓縮閥、及一壓縮定位塊所組成。該連桿的底部樞接至 位在配重頂端的一結合桿。該馬達具有一主齒輪,其驅動傳 動齒輪,以使設置於其容置凹部內的配重能帶動連桿因之 而能將空氣推送至頂管,而由從導管排放出去。該傳動齒輪 包含兩個半邊齒輪,具有不同厚度。該傳動齒輪中的較厚齒 狀面可確保有較大的推送力量,並防止傳動齒輪與主齒輪之 齒不受損。可將速空氣的吸入,並減低摩擦。可增進空氣輸 出的效率,並降低製造成本(參證據4摘要),證據4主要圖 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⒋證據5為2005年7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270265號「空氣壓縮機 之構造改良」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 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5係提供一 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尤其是指一種用於固定馬達之定 位板及用於容置活塞體之唧筒座係為一體成型之主機殼,進



而於唧筒座之洩氣座上設有複數個洩氣歧管,在該等複數只 洩氣歧管中設有二只具有螺紋套管,資為套接壓力顯示錶之 軟管及銜接氣嘴之軟管,二只洩氣歧管則預設有陰螺紋,可 作為螺合安全閥座及洩氣閥座,又一選擇式洩氣歧管則可利 用一蓋體暫時封閉。該選擇式洩氣歧管之蓋體可分別與安全 閥座或是洩氣閥座相互更換替代,此種一體式主機殼不僅在 製造上甚為方便,進而在使用上又可因應不同角度位置之設 計需求,為一甚具實用之創作物品(參證據5摘要),證據5 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㈤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證據2比對可知:
  ①證據2為一種迷你空氣壓縮機之壓縮機構造改良,相當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證據2   圖式第1、3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15行至18行揭露「一固定   片1,係藉螺栓10與馬達5之實體螺結一體,於近直部分設   上下齒輪孔11、12,上齒輪孔11係供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   輪51穿伸,下齒輪孔12則供一樞接管13套合,並於固定片   1之水平部分設壓縮筒孔14及螺孔15」;說明書第5頁第24   行揭露「一壓縮筒3,係以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縮筒孔   14內」。證據2壓縮筒3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縮筒孔14   內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   設有一氣缸體,證據2一固定片1,係藉螺栓10與馬達5之   實體螺結一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馬達可被固設在   基座上,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種空氣壓縮   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   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之技術特徵;證據   2圖式第1、3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19~23行揭露「一傳動齒   輪2,於內端而分設一軸桿20及一配重塊21,該軸桿20係   可穿經固定片1之樞接管13後以一C型扣環22扣定,造成傳   動齒輪2得與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51相齒合,並於傳動齒   輪2之外端面延伸有樞接桿23,係與壓縮構造中之連桿30   樞接。」證據2說明書第5頁第15行至18行揭露「一固定片   1,係藉螺栓10與馬達5之實體螺結一體,於近直部分設上   下齒輪孔11、12,上齒輪孔11係供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5   1穿伸,下齒輪孔12則供一樞接管13套合,並於固定片1之   水平部分設壓縮筒孔14及螺孔15。」證據2配重塊21、樞   接桿23、下齒輪孔12、導動齒輪51、傳動齒輪2相當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8配重塊、偏心梢、圓孔、小齒輪、齒輪;   證據2一傳動齒輪2,於內端而分設一軸桿20及一配重塊2



   1,該軸桿20係可穿經固定片1之樞接管13後以一C型扣環2   2扣定,造成傳動齒輪2得與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51相齒   合,並於傳動齒輪2之外端面延伸有樞接桿23,係與壓縮   構造中之連桿30樞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齒輪則   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   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   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8「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   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   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之技術特徵;   證據2圖式第3圖及說明書第6頁倒數第9行揭露「再將壓縮   機構中之連桿30樞接於傳動齒輪2之樞接桿23」;說明書   第6頁最後1行至第7頁第3行揭露「馬達5接受電源轉動時   ,可經導動齒輪51齒動傳動齒輪2,令傳動齒輪2配合配重   塊21之重力引導而引領連桿30推動壓縮閥片31與壓縮定位   塊32在壓縮筒3內昇降位移」。證據2連桿30、連桿30樞接   於傳動齒輪2之樞接桿23、配重塊、壓縮塊32相當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8活塞體、下端之軸孔樞接配重塊之偏心梢、   配重塊、閥頭;壓縮機構中之連桿30樞接於傳動齒輪2之   樞接桿23,傳動齒輪2配合配重塊21之重力引導而引領連   桿30推動壓縮閥片31與壓縮定位塊32在壓縮筒3內昇降位   移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   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   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8「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   ;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   往復運動」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8二段式撰寫之前言部分。
②證據2圖式第5圖揭露壓縮筒8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 上開口,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上端具 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開口」之技術特徵;證據2圖式第5 圖及說明書第3頁第20行揭露「壓縮筒8上端接合一樞接盤 9,該樞接盤9係於周緣設有多數個樞接體90,藉多數螺栓 91穿經樞接體90之圓孔92後螺合固定片6之螺孔61,使樞 接盤9、壓縮筒8與固定片6結合一體」。證據2之樞接盤9 、圓孔9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動蓋、螺孔,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 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 之技術特徵;證據2圖式第3圖揭露樞接盤4具有一與氣室 相連之導管45,樞接盤4中央向上突起部內具有氣室,該



氣室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證據2樞接 盤、氣室、導管、中央向上突起部、彈簧、閥門座、氣室 通道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動蓋、氣室、歧管、集氣座 及頂套蓋、彈簧、閥門座、氣室通道,故證據2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8「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設 有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套蓋,該 頂套蓋並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之技術 特徵;證據2圖式第5圖及說明書第3頁第17行揭露「該連 桿80之頂端則藉一軸桿81與活塞片82樞接,於活塞片82之 頂部依序套結有壓縮塊83及環片84,藉一下氣孔85之貫通 後,可於壓縮塊83頂部結合有一墊片86並活接一蓋片87組 入壓縮筒8。」證據2活塞片82及壓縮塊83、下氣孔85、蓋 片8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塞頭、通道、閥片,故證 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 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之技術特徵;證據2既已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塞體、氣缸體、活動蓋等構造,故 證據2自當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 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 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 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之功能,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8「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 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 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 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8「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複數根歧 管」之技術特徵。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係與活 動蓋數個螺孔相對應,用以固設活動蓋於氣缸體上開口上 方。證據2圖式第5圖已揭露樞接盤9複數個螺孔92與固定 片6複數個螺孔61相對應,並藉螺栓91使樞接盤9固設於壓 縮筒8上開口上方,證據2「固定片6複數個螺孔61」係與 樞接盤9螺栓91相配合以固定壓縮筒8,因此,證據2「固 定片6複數個螺孔61」功能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 體周圍數個定位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將證據2「固定片6複數個螺孔61」,簡單變更複數個螺孔 61位置於氣缸體周圍,且該變更並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⒉證據3為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結構,證據3圖式第2圖及說明書 第7頁第16至22行揭露「一頂殼蓋(40),其係一概呈ㄇ型之中 空殼蓋體,且該頂殼蓋(40)係密閉對應螺固於該中隔板(30) 之頂面,而於該項殼蓋(40)之底環緣與該中隔板(30)頂面間



係密閉夾掣有一墊圈(42),俾使該頂殼蓋(40)與該中隔板(3 0)頂面間構成一密閉之中空腔室(41),進而使該單向閥(33) 排出之氣體形成穩定之加壓氣流,繼而於該頂殼蓋(40)一側 之出氣孔道(47)」。證據3頂殼蓋(40)、螺固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8頂套蓋、定位孔,因此,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8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 」。 
 ⒊證據4為一種緊湊型空氣壓縮機的改進結構,圖式第1圖及說 明書第2欄第53行揭露「壓縮缸17之頂端可連接設置有頂管1 8,該頂管18內部設有氣門塊19和彈簧1A,該頂管18由蓋子1 B封閉,並由彈簧1A推動以控制氣體流量。頂管18個別延伸 出一導引管1C與一螺紋管1D。」證據4頂管18、閥門塊19、 彈簧1A、蓋子1B、一導引管1C與一螺紋管1D相當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8集氣座、閥門座、彈簧、頂套蓋、複數根歧管,因 此,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 「複數根歧管」。   
 ⒋證據5為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圖式第1圖及請求項1揭 露「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其係將提供活塞體16運作 之唧筒座3與另一提供馬達10固定之定位板2,兩者予以一體 成型為一獨立物件之主機殼1,該主機殼1於定位板2設有上 、下二圓孔22、21,於前述二圓孔旁側則另設有定位孔23, 二圓孔可讓馬達之軸桿穿伸,定位孔23則是可藉螺栓穿伸並 固定住馬達,而唧筒座3內被活塞體16壓縮的空氣則可進入 洩氣座4內,該洩氣座設有二只螺蚊套管,其可分別套合壓 力錶軟管、充氣嘴軟管;第三及第四洩氣歧管則設有陰螺紋 ,其可分別螺合洩氣閥、安全閥;前述洩氣座頂端面並設有 一頂孔40,該頂孔40係屬於備用洩氣歧管的功能,可利用一 蓋體9予以關閉者。」 證據5活塞體16、唧筒座3、定位板2 、下二圓孔21、洩氣座4、該洩氣座設有二只螺蚊套管及第及第四洩氣歧管、蓋體9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塞體、 氣缸體、基座、圓孔、集氣座、複數根歧管、頂套蓋,因此 ,證據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 複數根歧管」。
 ⒌原告主張證據2、3就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與技術領域明顯不 同,證據2、3無結合的動機或理由,且證據2、4就發明所欲 解決的問題明顯不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 爭專利申請當時,並沒有將證據2、4結合之理由與動機,又 證據2、5就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顯然不同,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申請當時,並沒有動機或理由 將證據2、5進行結合等語(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所提簡報



第11頁、同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意旨狀第8至13頁)。惟按判 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 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 性或共通性,而非考量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 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以避免後見之明。原則上,得 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 」、「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合 先敘明。原告雖主張證據2與證據3、4、5所欲解決的問題不 同,惟證據2為一種迷你空氣壓縮機、證據3為一種小型空氣 壓縮機結構、證據4為一種緊湊型空氣壓縮機、證據5為一種 空氣壓縮機構造改良,因此,證據2、3、4、5同屬空氣壓縮 機技術領域,證據2、3、4、5分別利用壓縮筒、壓縮筒、壓 縮缸或唧筒座壓縮空氣,於壓縮空氣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 通性已如前述,因此,在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 「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 教示或建議」等事項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 有合理動機結合證據2、3、4、5。原告前述主張並未考量各 證據間「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 僅以證據2與證據3、4、5所欲解決的問題不同,主張證據2 、3、4、5間不具結合動機,其理由並不可採。  ⒍原告雖主張證據2、3、4、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活動 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 缸體之上開口上方,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設 有複數根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之技術特徵等語(112年10 月23日準備程序所提簡報第7、8、9頁、同年12月5日言詞辯 論意旨狀第4至8頁)。 然查,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證據2之差 異技術特徵「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僅為定位孔位置 之簡單變更已如前述;又如前所述證據2圖式第3、5圖說明 證據2樞接盤4即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動蓋,證據2第5圖與證 據4第6圖既相同,故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活動 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 缸體之上開口上方,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設 有複數根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之技術特徵,又證據4、5 係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複數根歧 管」,證據2、3、4、5具結合動機理由亦如前所述,故原告 主張證據2、3、4、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活動蓋, 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 之上開口上方,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設有複 數根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之技術特徵,其理由並不可採 。 




 ⒎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氣缸體周 圍設有數個定位孔」僅為定位孔位置之簡單變更已如前述; 證據4、5係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 複數根歧管」。證據2、3、4、5同屬空氣壓縮機技術領域, 且於壓縮空氣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據此,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證據2、3、4、5。 證據3至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證據2之差異特徵已如前述 ,本院因此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據證據 2、4、5揭露之技術內容簡單變更定位孔位置於氣缸體周圍 而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發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4、5之組合所能輕 易完成,故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 具進步性。又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2、3、4、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
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依附請求項8,進一步限縮請求項8範圍 ,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以一環狀之襯墊體置於前述氣 缸體之上開口,使活動蓋覆蓋於氣缸體上後能更加氣密者。 」,且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加上證據3第5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6行揭 露「於該中隔板(30)底面之環肩部(31)係藉由一墊圈(32)而 密閉對應組裝於該壓縮筒(20)之頂環緣,俾藉以構成一密閉 之中空氣室(21)。」證據3墊圈(3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環狀之襯墊體,證據3藉由一墊圈(32)而密閉對應組裝於該 壓縮筒(20)之頂環緣,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以一環狀之 襯墊體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使活動蓋覆蓋於氣缸體上 後能更加氣密者,故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屬技 術特徵。承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依附請求項8,進一步限縮請求項8範圍 ,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基座與氣缸體係可為分離構 造者」,且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第3、5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 24行揭露「一壓縮筒3,係以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縮筒孔 14內。」證據2壓縮筒3、固定片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



氣缸體、基座,證據2壓縮筒3係以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 縮筒孔14內,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該基座與氣缸體係可 為分離構造者,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 術特徵。由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證據2、4、5之組合與證據2、3、4、5之組合均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證據2、3、4、5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0不具進步性。從而,被 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0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 定,為「請求項8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 並無不合,訴願決定就該部分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仍 執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8至10舉 發成立」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沒有影響,無逐一論述必要 ,併此說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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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