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12年度,35號
IPCV,112,民專訴,35,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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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原 告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地
訴訟代理人 陳怡衡律師
輔 佐 人 黃富源
被 告 鴻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倪文忠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 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 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 行前繫屬於本院,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原告成立於62年,為台灣首家致力於門窗五金配件生產域 製造商,專業製造鋁門、鋁窗、塑膠門窗及大樓帷幕牆開窗 等相關配件,更提供一站式服務產品研發設計、開模、生 產、出貨一貫作業,為該域之知名廠商。原告於102年6月 13日取得我國第M463767號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之新型 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2年10月21日至112 年6月12日。而依原告於112年2月3日取得之新型專利技術報 告顯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27比對結果為代碼6,亦即「無 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可知原 告依法享有排除他人未經原告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實施系爭專利之物品之權利 。被告公司明知原告為系爭專利權利人,然竟未經原告同 意或授權,即擅自製造、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推側窗連動定 位裝置組之型號HS02-0008-01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系爭 產品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構成文義侵權,對請求項8至27 構成均等侵權。嗣原告於112年4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 告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惟被告公司不予理會,繼續為販賣、



販賣之要約等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行為。被告公司故意侵害 系爭專利,而被告倪文忠為被告公司之負責人,應與被告公 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又系爭產品不僅外觀與系爭專利高度近 似,其功能更與系爭專利相同,且系爭產品定價遠低於系爭 專利實品定價。被告顯係藉此吸引消費者注意力,混淆視聽 ,攀附原告商譽,以此提高系爭產品之交易機會,嚴重影響 消費者交易決定,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爰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同法第58條第1、2項、第96條第1、2、3項、民法第1 84條第1項前段及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規定,請 求被告公司排除侵害並銷毀侵權之系爭產品,並依專利法第 97條、公平交易法第30條、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 項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請求損害賠償之最低 金額,並請求酌定不超過損害額3倍以上之賠償額。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公司不 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侵害原告所有中華民國第M463767號新型專利「推窗定位結 構改良」之產品。㈢被告公司已流通至市面之前項產品應予 回收並銷毀。㈣第一、二、三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被告公司雖有製造販賣系爭產品,然於101年11月1日取得我 國第M440328號「推開窗之定位裝置與具有該定位裝置之推 開窗」新型專利(下稱被告專利),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102年10月21日,得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 之證據,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112年2月3日 系爭專利新型技術報告書,並未將被告專利作為比對文獻。 被告專利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又乙證2第M397415 號「推窗之定位裝置」、乙證3第M425915號「外推窗安全開 口限制器」新型專利,乙證4中國專利公開號CN1374432A「 窗的開關裝置」及乙證5第M416676號「推開窗之定位裝置及 具有該定位裝置之推開窗」新型專利,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均得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之證據。 且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至27不具進步性,乙證2、3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10至15不具進步性;乙 證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10至15不具 進步性;乙證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 10至15不具進步性,可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系爭產品亦 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8至27之均 等範圍,並無侵害原告就系爭專利專利權。況系爭專利



專利權於112年6月12日屆滿,則不論系爭產品有否侵害系爭 專利及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系爭專利均已屆期而消滅, 被告自得製造販售系爭產品,原告請求被告不得販賣製造系 爭專利產品回收等,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 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10頁)
一、原告於102年6月13日向智慧局提出名為「推窗定位結構改良 」之新型專利申請案,經智慧局審查核准為中華民國第M463 767號新型專利之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2年10月21日起 至112年6月12日止。
二、被告公司有製造、販售推側窗連動定位裝置組之型號HS02-0 008-01之系爭產品
三、被告倪文忠係被告公司之負責人。
四、原告於112年4月11日以中壢志廣郵局第00072號存證信函通 知被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倪文忠,表示原告為系爭專利之權 利人,請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五、被告公司現仍有製造、販售系爭產品之行為。肆、兩造主要爭點:(本院卷二第10至11頁)一、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之文義範圍?二、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9之均等範圍?三、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8之均等範圍?四、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9至27之均等範圍?五、乙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不具進步性?六、乙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8不具進步性?七、乙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至27不具進步性?八、乙證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不具進步 性?
九、乙證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5不具進 步性?
十、乙證2、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不具進步 性?
十一、乙證2、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5不具 進步性?
十二、乙證2、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不具進 步性?
十三、乙證2、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5不具 進步性?
十四、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公 平交易法第30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公



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何?十五、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倪文忠連帶損 害責任,有無理由?
十六、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3項,請求被 告不得製造販賣系爭產品,及系爭產品應予回收並銷毀, 有無理由?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1.系爭專利所欲解决問題
  習用固定裝置僅對拉桿30之第一軸梢31產生定位作用,對拉 桿30之第二軸梢32則無任何之定位作用,因此對於整體結構 之可靠度仍有改進之空間;另外,該第二滑座20之開放通道 22二邊側均為開放狀態,容易使拉桿之第二軸梢32超出該軌 道21,無法確實進入該軌道21,因此在操作使用上較不順手 (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0006】段,本院卷一第213頁)。 2.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本創作之推窗定位結構至少包含有:一座體、一拉桿,以及 一鎖掣組件;其中,座體係固設於推窗之窗框處,該座體上 設有一直向配置之軌道,於該軌道另外橫向延伸有一開放通 道,該座體相對於該開放通道一側設有擋牆,以將該開放通 道一側封閉;拉桿之一端係設有一第一軸梢供穿設於窗體適 當位置處,另端設有一第二軸梢可經由該開放通道另側進出 座體之軌道,該鎖掣組件設於該座體上並相對於該開放通道 下方,而控制該開放通道另側之開啟與否(參見系爭專利說 明書【0008】段,本院卷一第213頁)。 3.系爭專利之功效
  透過該擋牆之限制作用,並配合該鎖掣組件之控制,讓該第 二軸梢確實由該開放通道另側進出該軌道,而讓該窗體可自 由開啟或開啟至特定角度(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0009】段 ,本院卷一第213頁)。
 4.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第一圖係為一習用推窗定位裝置之使用配置參考圖。  
  第二圖係為本創作中推窗定位結構第一實施例之使用配置參 考圖。
  
  第三圖係為本創作中座體第一實施例之結構立體圖。  




  第四圖係為本創作中推窗定位結構第一實施例之結構示意圖 。
  
  第五圖係為本創作中座體第二實施例之結構立體圖。  
  第六圖係為本創作中推窗定位結構第二實施例之結構立體圖 。
  
  第七圖係為本創作中座體第三實施例之結構立體圖。   第八圖係為本創作中推窗定位結構第三實施例之結構立體圖 。
  
  第九圖係為本創作中座體第四實施例之結構立體圖。  
  第十圖係為本創作中座體第四實施例之結構分解圖。  
  第十一圖係為本創作中推窗定位結構第四實施例之結構示意 圖。
  
  第十二圖係為本創作中推窗定位結構第四實施例之使用配置 參考圖。
 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7項,其中第1、10、19項為獨立 項,其餘為附屬項。依據原告112年4月25日民事起訴狀及11 2年6月30日民事爭點整理暨調查證據狀,原告主張被告所販 賣之「HS02-0008-01推側窗連動定位裝置組」(下稱系爭産 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之文義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8 至27之均等範圍。前開請求項內容如下:
 ⑴請求項1:一種推窗定位結構改良,至少包含有:一座體,   供固設於推窗之窗框處,該座體上設有一直向配 置之軌道,於該軌道另外橫向延伸有一開放通道 ,該座體相對於該開放通道一側設有擋牆,該擋 牆係突出於該座體,以將該開放通道一側封閉; 一拉桿,其一端係設有一第一軸梢供穿設於該窗 體適當位置處,另端設有一第二軸梢可經由該開 放通道另側進出該座體之軌道;一鎖掣組件,設 於該座體上並相對於該開放通道下方,該鎖掣組 件可於座體上直向彈性上、下滑動,而控制該開 放通道另側之開啟與否。
 ⑵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鎖掣



   組件設有一滑塊以及裝設於該滑塊內之彈性元件 ,使該滑塊得以藉由該彈性元件之作用,而彈性 上、下滑動。
 ⑶請求項3:如請求項2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滑塊   設有至少一直向槽孔,另設有至少一固定桿體, 係穿設於該直向槽孔並將該滑塊固定於座體。
 ⑷請求項4:如請求項2或3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   彈性元件可以為彈簧。
 ⑸請求項5:如請求項2或3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   滑塊頂端靠近開放通道處形成有斜導角。
 ⑹請求項6:如請求項1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鎖掣   組件可在該拉桿之第二軸梢進入該座體之軌道後 ,對該第二軸梢構成夾制作用。
 ⑺請求項7:如請求項6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鎖掣   組件至少在該座體之軌道其中一側設有一夾塊, 另在相對於該座體之邊側設有一推鈕用以帶動該 至少一夾塊橫向位移,使該至少一夾塊相對進出 該第二軸梢之預定行程處。
 ⑻請求項8:如請求項7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座體   具有一凹槽,該座體之軌道設於該凹槽之背面處 ,該座體之開放通道設於該凹槽之底面處;該鎖 掣組件具有一導引塊相對固設在該座體之凹槽中 ,以及在該導引塊前方套設有一活動板,該活動 板設有一叉部供與該推鈕相套接,使得以受推鈕 之推觸而相對與該導引塊上、下滑移,該活動板 及該導引塊之重疊處分別設有至少一橫向槽孔及 一斜向槽孔供該至少一夾塊套入,各斜向槽孔並 相對斜向下伸入該第二軸梢之預定行程處。
 ⑼請求項9:如請求項7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座體   具有一凹槽,該座體之軌道設於該凹槽之背面處 ,該座體之開放通道設於該凹槽之底面處;該鎖 掣組件具有一導引塊相對固設在該座體之凹槽中 ,以及在該導引塊前方套設有一活動板,該活動 板設有一叉部供與該推鈕相套接,使得以受推鈕 之推觸而相對與該導引塊上、下滑移,該活動板 及該導引塊之重疊處分別設有至少一橫向槽孔及 一斜向槽孔供該至少一夾塊套入,各斜向槽孔並 相對斜向下伸入該第二軸梢之預定行程處;該活 動板與該引塊之間設有一彈簧,提供一彈性作用 力將該活動板常態推向下方。




 ⑽請求項10:一種推窗定位結構改良,至少包含有:一座體,   供固設於推窗之窗框處,該座體上突設有一凸出 部,該凸出部設有一直向配置之軌道,於該軌道 另外橫向延伸有一開放通道,該凸出部一邊側設 有擋牆,該擋牆係突出於該凸出部;一拉桿,其 一端係設有一第一軸梢供穿設於該窗體適當位置 處,另端設有一第二軸梢可經由該開放通道相對 於該擋牆之另側進出該座體之軌道;一鎖掣組件 ,設於該座體上並相對於該開放通道下方,該鎖 掣組件可於座體上直向彈性上、下滑動,而控制 該開放通道之開啟與否。
 ⑾請求項11:如請求項10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鎖   掣組件設有一滑塊以及裝設於該滑塊內之彈性元 件,使該滑塊得以藉由該彈性元件之作用,而彈 性上、下滑動。
 ⑿請求項12:如請求項11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滑   塊設有至少一直向槽孔,另設有至少一固定桿體 ,係穿設於該直向槽孔並將該滑塊固定於座體。 ⒀請求項13:如請求項11或12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   該彈性元件可以為彈簧。
 ⒁請求項14:如請求項11或12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   該滑塊頂端靠近開放通道處形成有斜導角。 ⒂請求項15:如請求項10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鎖   掣組件可在該拉桿之第二軸梢進入該座體之軌道 後,對該第二軸梢構成夾制作用。
 ⒃請求項16:如請求項15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鎖   掣組件至少在該座體之軌道其中一側設有一夾塊 ,另在相對於該座體之邊側設有一推鈕用以帶動 該至少一夾塊橫向位移,使該至少一夾塊相對進 出該第二軸梢之預定行程處。
 ⒄請求項17:如請求項16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座   體具有一凹槽,該座體之軌道設於該凹槽之背面 處,該座體之開放通道設於該凹槽之底面處;該 鎖掣組件具有一導引塊相對固設在該座體之凹槽 中,以及在該導引塊前方套設有一活動板,該活 動板設有一叉部供與該推鈕相套接,使得以受推 鈕之推觸而相對與該導引塊上、下滑移,該活動 板及該導引塊之重疊處分別設有至少一橫向槽孔 及一斜向槽孔供該至少一夾塊套入,各斜向槽孔 並相對斜向下伸入該第二軸梢之預定行程處。




 ⒅請求項18:如請求項16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座   體具有一凹槽,該座體之軌道設於該凹槽之背面 處,該座體之開放通道設於該凹槽之底面處;該 鎖掣組件具有一導引塊相對固設在該座體之凹槽 中,以及在該導引塊前方套設有一活動板,該活 動板設有一叉部供與該推鈕相套接,使得以受推 鈕之推觸而相對與該導引塊上、下滑移,該活動 板及該導引塊之重疊處分別設有至少一橫向槽孔 及一斜向槽孔供該至少一夾塊套入,各斜向槽孔 並相對斜向下伸入該第二軸梢之預定行程處;該 活動板與該引塊之間設有一彈簧,提供一彈性作 用力將該活動板常態推向下方。
 ⒆請求項19:一種推窗定位結構改良,至少包含有:一座體,   供固設於推窗之窗框處,該座體上設有一直向配 置之軌道,於該軌道另外橫向延伸有一開放通道 ,該座體相對於該開放通道一側朝外延伸有凸伸 部,該凸伸部上並固設有固定凸件,該固定凸件 係突出於該座體,以將該開放通道一側封閉;一 拉桿,其一端係設有一第一軸梢供穿設於該窗體 適當位置處,另端設有一第二軸梢可經由該開放 通道另側進出該座體之軌道;一鎖掣組件,設於 該座體上並相對於該開放通道下方,該鎖掣組件 可於座體上直向彈性上、下滑動,而控制該開放 通道另側之開啟與否。
 ⒇請求項20:如請求項19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鎖   掣組件設有一滑塊以及裝設於該滑塊內之彈性元 件,使該滑塊得以藉由該彈性元件之作用,而彈 性上、下滑動。
 請求項21:如請求項20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滑   塊設有至少一直向槽孔,另設有至少一固定桿體 ,係穿設於該直向槽孔並將該滑塊固定於座體。 請求項22:如請求項20或21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   該彈性元件可以為彈簧。
 請求項23:如請求項20或21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   該滑塊頂端靠近開放通道處形成有斜導角。 請求項24:如請求項19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鎖   掣組件可在該拉桿之第二軸梢進入該座體之軌道 後,對該第二軸梢構成夾制作用。
 請求項25:如請求項24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鎖   掣組件至少在該座體之軌道其中一側設有一夾塊



,另在相對於該座體之邊側設有一推鈕用以帶動 該至少一夾塊橫向位移,使該至少一夾塊相對進 出該第二軸梢之預定行程處。
 請求項26:如請求項25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座   體具有一凹槽,該座體之軌道設於該凹槽之背面 處,該座體之開放通道設於該凹槽之底面處;該 鎖掣組件具有一導引塊相對固設在該座體之凹槽 中,以及在該導引塊前方套設有一活動板,該活 動板設有一叉部供與該推鈕相套接,使得以受推 鈕之推觸而相對與該導引塊上、下滑移,該活動 板及該導引塊之重疊處分別設有至少一橫向槽孔 及一斜向槽孔供該至少一夾塊套入,各斜向槽孔 並相對斜向下伸入該第二軸梢之預定行程處。
 請求項27:如請求項25所述之推窗定位結構改良,其中該座   體具有一凹槽,該座體之軌道設於該凹槽之背面 處,該座體之開放通道設於該凹槽之底面處;該 鎖掣組件具有一導引塊相對固設在該座體之凹槽 中,以及在該導引塊前方套設有一活動板,該活 動板設有一叉部供與該推鈕相套接,使得以受推 鈕之推觸而相對與該導引塊上、下滑移,該活動 板及該導引塊之重疊處分別設有至少一橫向槽孔 及一斜向槽孔供該至少一夾塊套入,各斜向槽孔 並相對斜向下伸入該第二軸梢之預定行程處;該 活動板與該引塊之間設有一彈簧,提供一彈性作 用力將該活動板常態推向下方。
二、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系爭產品照片(原證6,本院卷一第147、148頁)如下:  
  
  
  
三、被告所提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㈠乙證1
  乙證1為101(西元2012)年11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440328U號 「推開窗之定位裝置與具有該定位裝置之推開窗」專利案, 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6月13日),可為系爭 專利之先前技術。
 1.技術內容
  乙證1為一種推開窗之定位裝置與具有該定位裝置之推開窗 ,該定位裝置包括有一座體、一拉桿、一鎖定件及一擋止滑



座,該座體固設於該推開窗之窗框,該拉桿其中一端樞設於 該推開窗之窗體,另一端可滑動地設於該座體之一滑軌中, 該鎖定件與該座體之一夾持件能將該拉桿定位,該擋止滑座 能滑移並抵頂至該滑軌尾端之一開口,使該拉桿無法脫離該 滑軌,藉此,本創作提供簡便的使用與調整方式,結構簡單 ,並提高安全性(參乙證1摘要,本院卷一第340頁)。 2.主要圖式
  
  圖1為本創作之立體分解圖。
  
  圖2為本創作之使用示意圖。
  
  圖3為本創作之平面示意圖。
 ㈡乙證2
  乙證2為100(西元2011)年2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397415U號「 推窗之定位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02年6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1.技術內容
  乙證2為一種推窗之定位裝置係包括有:一第一座體、一拉 桿,以及一鎖掣組件;其中,第一座體係固設於推窗之窗框 處;拉桿之一端係設有一第一軸梢供穿設於窗體適當位置處 ,另端設有一第二軸梢可經由一開放通道進出第一座體之軌 道,該鎖掣組件設於該第一座體上並相對於該開放通道下方 ,該鎖掣組件可於第一座體上直向彈性上、下滑動,而控制 該開放通道之開啟與否;俾可透過該鎖掣組件彈性上、下滑 動之作用來控制該開放通道之開啟與否,而選擇性使該第二 軸梢進出該開放通道,而讓該窗體可自由開啟或開啟至特定 角度(參乙證2摘要,本院卷一第464頁)。 2.主要圖式
  
  第三圖係為本創作中第一座體與鎖掣組件之結構分解圖。  
  第五圖係為本創作中鎖掣組件另一動作示意圖。 ㈢乙證3
  乙證3為101(西元2012)年4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425915U號「 外推窗安全開口限制器」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102年6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1.技術內容
  乙證3為一種外推窗安全開口限制器,主要是由一基板、一 止擋機構以及一限位桿所組成,於基板上設有具適當長度的



導槽,導槽一端設有尺寸較大之擴孔,而擴孔相鄰處固設一 止擋機構,利用止擋機構中的止擋件操縱使擴孔可呈開放或 封閉之狀態,該基板及限位桿端部一承接座分別固設於外推 窗底端及外框架上,限位桿另端設有一卡塊,可透過基板上 擴孔而將卡塊底緣之頸部滑卡於導槽中,藉此使外推窗當開 啟時受限位桿之制動,而僅可向外開啟一限定之幅度,進而 達到安全防護之功效(參乙證3摘要,本院卷一第488頁)。 2.主要圖式
  
  第1圖為本創作第一實施例構造分解圖。
 ㈣乙證4
  乙證4為91(西元2002)年10月16日公開之中國大陸CN1374432 A號「窗的開關裝置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102年6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1.技術內容
  乙證4為一種窗的開關裝置,可以將集中於導軌和滑動件之 間的連接部位上的荷載分散。該窗的開關裝置的導軌具有矩 形的底板並在其兩側緣上有第1和第2限位段,在該第1和第2 限位段與上述底板的頂面之間,形成第1導向槽和第2導向槽 。在底板上,安裝有沿第1導向槽和第2導向槽朝底板的縱向 滑動的滑動件。該滑動件的底面中間處,朝向下方,突設有 其形狀與第2限位段的形狀相對應的第1嵌合段,在該第1嵌 合段與滑動件的底面之間,形成支承槽。在滑動件的一側角 部,突設有第2嵌合段,該第2嵌合段的形狀與導軌的第1導 向槽的形狀相對應。該導軌和滑動件通過多根連杆,以可聯 動的方式與窗框連接(參乙證4摘要,本院卷一第532頁)。 2.主要圖式
  
  圖1為本發明的優選的實施例的窗的開關裝置的分解透視圖 。
  
  圖6為本發明的優選的實施例的窗的開關裝置動作狀態圖 。
 ㈤乙證5
  乙證5為100(西元2011)年1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416676U號 「推開窗之定位裝置及具有該定位裝置之推開窗」專利案, 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6月13日),可為系爭 專利之先前技術。
 1.乙證5技術內容
  乙證5為一種具有定位裝置之推開窗,包含有一座體、一拉



桿、一鎖定部、一固定部、一窗體及一窗框。本創作能移動 該鎖定部,去控制該夾持件能否被拉桿撐開,只要該鎖定部 抵靠於該夾持件,該拉桿於第一位置時,該拉桿即能穩固地 卡合於該夾持件,使與該拉桿連接之窗體能穩固地維持在推 開狀態;如鎖定部沒有抵靠於該夾持件,該拉桿就能在一外 力的帶動下而撐開該夾持件,讓該拉桿往第二位置移動,即 能把窗體關上(參乙證5摘要,本院卷一第556頁)。 2.主要圖式
  
  圖3為本創作之使用狀態示意圖。
  
  圖6為本創作實施例示意圖。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産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之文義範圍;未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1.系爭産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解析:
  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9個要件 (element),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推窗定位結構改良,至少包含有:  要件編號1B:一座體,供固設於推窗之窗框處,  要件編號1C:該座體上設有一直向配置之軌道,  要件編號1D:於該軌道另外橫向延伸有一開放通道,  要件編號1E:該座體相對於該開放通道一側設有擋牆,  要件編號1F:該擋牆係突出於該座體,以將該開放通道一側 封閉;
  要件編號1G:一拉桿,其一端係設有一第一軸梢供穿設於該 窗體適當位置處,另端設有一第二軸梢可經由該開放通道另 側進出該座體之軌道;
  要件編號1H:一鎖掣組件,設於該座體上並相對於該開放通 道下方,
  要件編號1I:該鎖掣組件可於座體上直向彈性上、下滑動, 而控制該開放通道另側之開啟與否。
 ⑵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1a:依原證6照片可知,系爭產品為一種推窗定位 結構改良,至少包含有,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 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推窗定位結構 改良,至少包含有」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b:依原證6照片可知,系爭產品之一座體,供固 設於推窗之窗框處,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座體,供固設於推窗 之窗框處」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c:依原證6照片可知,系爭產品之該座體上設有 一直向配置之軌道,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該座體上設有一直向配 置之軌道」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d:依原證6照片可知,系爭產品之於該軌道另外 橫向延伸有一開放通道,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 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於該軌道另外橫向 延伸有一開放通道」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e:依原證6照片可知,系爭產品之該座體相對於 該開放通道一側設有擋牆,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 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座體相對於該 開放通道一側設有擋牆」之文義讀取
  要件編號1f:依原證6照片可知,系爭產品之該擋牆係突出 於該座體,以將該開放通道一側封閉,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 利。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該擋 牆係突出於該座體,以將該開放通道一側封閉」之文義所讀 取。
  要件編號1g:依原證6照片可知,系爭產品之一拉桿,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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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