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884號
STEV,112,店補,884,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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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84號
原 告 莊錫彬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映彤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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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