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瑋玲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上述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
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亦有明定。
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因公同共有關係
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
確定之必要,是原告起訴主張撤銷繼承人間就遺產所為分割
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即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
事人適格。是原告訴請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除應列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外,亦應表明該等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記載上述事項之起訴狀,若原告未列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或未載明該等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即
屬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
不補正,則應駁回其訴。
二、經查,原告以熊瑋玲及熊**為被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被繼
承人熊德正所遺留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4樓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8年7月20
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於108年9月2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
記(下稱系爭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暨命被告熊**塗銷系
爭繼承登記。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表明被繼承人熊德正之其他
繼承人之完整姓名、人數及住居所,而聲請本院發函調閱相
關資料,今資料已調得,原告自應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全體繼承人之
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確認本件訴之聲明,並提出記載上
述事項之起訴狀(應附依被告人數計算之繕本【含附屬文件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依所調土地移轉登記資料顯示,熊德正之遺產並非僅有系
爭房地,且繼承人間就系爭房地以外之遺產亦有一併協議分
割,故亦請原告確認本件請求撤銷分割遺產之範圍為何,併
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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