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2年度,354號
STEV,112,店簡,354,2023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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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寰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浩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38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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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