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2年度,1720號
STEV,112,店簡,1720,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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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72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被 告 游睿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2年11月 2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繳判費,有本院新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 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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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