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71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廖克修
參 加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吳昶毅
被 告 莊晉權
莊敏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來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莊晉權、莊敏鳳為被告陳玉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查本件被告陳玉瑩於民國112年7月22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莊晉
權、莊敏鳳及原告之被代位人莊敏瑛,而繼承人中只莊敏瑛拋棄
繼承等情,有被告陳玉瑩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
2年11月27日函送索引卡查詢結果可查,並經本院調取該院112年
度司繼字第310號拋棄繼承案卷核實。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
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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