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訴字,110年度,5號
STEV,110,店訴,5,2023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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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訴字第5號
原 告 張哲綸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和律師
李增胤律師
簡羽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
顏名澤律師
被 告 陳哲煒
訴訟代理人 王學道
被 告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UPONT Sebastien Serge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洪于庭律師
被 告 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康寧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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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