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2年度,780號
SSEV,112,新簡,780,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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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80號
原 告 陳友益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被告耕鼎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
112年度司促字第2076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視同起訴
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
000元,應徵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應再
補繳裁判費50,0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前向本
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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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