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6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詹卉君
陳宥滕
被 告 劉駿騰即劉明宗之繼承人
胡桂珠即劉明宗之繼承人
劉翰頴即劉明宗之繼承人
劉祐綸即劉明宗之繼承人
劉祐賓即劉明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明宗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明宗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明宗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022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劉明宗於104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6月3日起至108年6月3日止,並自實際 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原告3 個月定儲利率指數1.37%加碼週年利率7.51%機動計息(目前 為週年利率8.88%),如逾期還本付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依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劉明宗未 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125,0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又劉明宗已於108年9月30日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 ,依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明宗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 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
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對於原告主張之債務及金額均無意見,被繼承人劉明宗並未 遺留財產,請法院依法判決。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交易明細查 詢、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司促卷第7-15頁),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債務及金額均不爭執(本院卷第42頁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 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繼承 人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 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56 條第1項、第3項、第1157條、第1162條亦有明文。查被繼承 人劉明宗於108年9月30日死亡後,被告劉駿騰為其繼承人, 並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3055 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且命債權人應於上開公示催告揭示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該公示催告業於108年10月31
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附卷可憑(本院 卷第1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陳報遺產清冊卷宗核 閱無誤。而原告並未提出其已於上開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債 權之證明,亦舉證證明該債權為被告所知悉,則依前揭規定 ,原告僅得就被繼承人劉明宗之賸餘遺產範圍內對被告行使 其權利。至被告雖辯稱劉明宗並未遺有任何財產云云,惟此 僅係原告取得執行名義後,能否對被繼承人劉明宗之賸餘遺 產取償、其債權實際能否受償之後續強制執行問題,無礙於 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明宗之賸餘遺產範圍內,對 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明宗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 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