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2年度,631號
SSEV,112,新簡,631,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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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31號
原 告 楊松雄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劉慶忠律師楊福春之遺產管理人

楊妙雅
楊清福
湯紫涵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湯沛騏
被 告 劉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共有人具狀變更分割意見,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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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