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31號
原 告 楊松雄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劉慶忠律師即楊福春之遺產管理人
楊妙雅
楊清福
湯紫涵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湯沛騏
被 告 劉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共有人具狀變更分割意見,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