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2年度,727號
SSEV,112,新小,727,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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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7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陳登凱陳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72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1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9,725元自民國94年7 月9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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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