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廖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誠忠等169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二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應陳報之事項:
㈠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
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異動索引及地籍圖謄本。
㈡陳報原共有人鄭份、鄭丕顯、鄭金、鄭成、鄭位、鄭仁和、
鄭百壽、鄭菜、鄭伯寅、鄭阿財、鄭取之其繼承人有無向法
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㈢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鄭楓、鄭旺、鄭藔之最新或舊式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
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
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
㈣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應陳報門牌號碼)、地上物及聯外道路等
現狀、建物或地上物之使用權人及使用情形,請以文字說明
並佐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並提出地政機關所核
發之地上建物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及稅務機關所核發之
房屋稅籍證明書。
㈤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圖中,編號A、B之具體界線、劃分標準
為何?是否聲請履勘土地現況及是否需地政機關測量?如是
,敘明理由及墊付費用之意願。
㈥系爭土地設有抵押權登記,請檢附書狀繕本以便為訴訟告知
。
二、依原告所提資料,尚有漏列原共有人之部分繼承人,本件當
事人適格尚有欠缺,原告應依上開資料,補正本件全體被告
之正確姓名(請注意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應列除原告外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若有漏列,本院即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住居
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
表。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
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
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
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及土地
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