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6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洪儒尉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黄秀英
洪如旭
兼 上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依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準備書 狀,經核其內容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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