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古佳慶
相 對 人 陳躍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2年度彰補
字第119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獲准 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述主張,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為證,且有本案訴訟卷附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佐,復無其他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情形,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實。又經本院調閱 本院112年度彰補字第119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卷宗,核其 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