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2年度,839號
CHEV,112,彰小,839,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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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839號
原 告 高維麟

被 告 黃昭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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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