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2年度,790號
CHEV,112,彰小,790,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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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790號
原 告 黃重鈞
被 告 謝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中埔鄉,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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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