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2年度,739號
CHEV,112,彰小,739,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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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郭孟訓 住○○市○○區○○○○○000號信箱
被 告 黃韋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 民國112年6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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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