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2年度,700號
CHEV,112,彰小,700,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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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李明
被 告 林俊年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併送彰化縣○○鎮○○○村○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866元,及其中新臺幣9,703元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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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