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65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黃雅怡
詹復方
吳孟修
被 告 白峻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7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行經彰化 縣秀水鄉安東村中山路與中山路78巷口時,因未依規定讓車 之過失,致撞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鄭美華所有、由訴外 人謝伯泓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 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規定給付修 車費用238,771元(含零件176,774元、工資61,997元)予修車 廠,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債權移轉規定,得以原告名義 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被告未依規定讓行之過 失,應付3成之肇事責任,是被告應給付系爭車輛修復費用7 1,631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71,6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受雇於彰化縣秀水鄉公所(下稱秀水鄉公所), 事故當時駕駛秀水鄉公所之肇事車輛至指定地點載送流浪狗 前往收容所,係執行動物保護業務之公務,若有故意或過失 ,應由秀水鄉公所依國家賠償法負責,原告明知被告係依法 執行公法上職務之公務員,卻怠於向秀水鄉公所請求國賠, 違反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項規定。如被 告應負賠償責任,系爭車輛應予折舊,且被告為肇事次因, 應僅負3成責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
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 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 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 員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6條 第2項規定,足見公務員若係因過失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 之職務,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有損害者,被害人須以不能依他 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始得向公務員個人請求損害賠償,而 因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既明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 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又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求權人僅得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 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向該 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而應優先依國家賠償法之規 定向國家請求賠償。如原告逕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提起損害 賠償之訴,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認其訴顯無 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73號、98 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 失而違背其公法上之職務行為,致第三人之權利因而受有損 害者,自非得依民法第184條或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行為之 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應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前段或國家 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為主張。
㈡被告辯稱其與系爭車輛發生事故時,係駕駛秀水鄉公所之公 務用肇事車輛,執行動物保護業務之公務等情,提出秀水鄉 公所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肇事車輛行照影本、差假紀錄、 犬隻移交清冊等為證,且原告對於上開資料亦不爭執,堪以 採信,則被告駕駛公務車載送流浪狗,自屬公務人員行使職 務行為。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致發生擦撞 受有損害,尚非不得依國家賠償法之相關規定,向賠償機關 主張被告有過失行為之賠償責任。而原告自承因罹於時效而 未向秀水鄉公所請求賠償等語(見本院卷第188頁),則原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規定向被告 請求損害賠償,於法不符,自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逕向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 條之2規定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已有違誤,應認其訴顯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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