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56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林敦熙
陳錫鎮
被 告 吳平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63元,及自民國98年3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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