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2年度,433號
GSEV,112,岡補,433,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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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433號
原 告 蘇逸軒


被 告 蘇芳誼
蘇來丁
蘇明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芳誼、蘇來丁、蘇明煌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
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即
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
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蘇陳寡之遺產,依卷附之遺產免稅證明書
所載,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11,798元,而原告之應繼分
為6分之1,故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51,966元(
計算式:311,798×1/6=51,9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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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