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2年度,416號
GSEV,112,岡補,416,202312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4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方品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朝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