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2年度,456號
GSEV,112,岡簡,456,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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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簡字第45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林麗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5,650元,及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5,6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是 數位教材,分期總價為新台幣(下同)125,650元,並簽立 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訴外人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 與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115年4月5日止,每 月一期,共分35期,每期應繳納3,590元,若未按期繳納, 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詎 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25,650元及利息未清償 。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請 暨合約書、繳款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第11頁),又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 ,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准許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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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