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29號
原 告 朱淑鳳
朱淑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雄、劉國斌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劉國雄、劉國斌應將坐落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拆除
後,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請查報地上物占
用上開土地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
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上開土地
全部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