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2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招福、王登
慶、王登壽、王屏芬、王姿雅、王雪芬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
司促字第100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12,7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9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