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2年度,421號
PTEV,112,屏補,421,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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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臣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9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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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臣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