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2年度,378號
PTEV,112,屏補,378,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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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惠央徐富政徐慶裕間代位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
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
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
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
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
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被代位人徐茂森
(原名:徐富源)之應繼分
㈡倘被繼承人為徐芳麟,而其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土地及建
物外,尚有存款1筆,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參,請補正被
繼承人之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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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