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天養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3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第2點前段謂:「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 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準此,請求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 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 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 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並有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並參諸前 開規定之立法理由,可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 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 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 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 與否之決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336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就其提出聲請之理由, 僅泛指對前開案件之判決不服,為上訴所需而請求調閱錄音 光碟云云(聲請人同時聲請閱覽該案卷宗,業經本院准許) ,而未「具體說明」法院審理該案時,究竟是有何審理程序 之違背,造成聲請人之訴訟權利受不當侵害,或是法院庭期 筆錄有何未完整正確記載之處,或有其他必須藉由法庭錄音
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因此 ,本件既難認聲請人就其請求原因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必要 已盡釋明義務,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 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要件,尚非相符, 則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是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