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2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參 加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紀振培
被 告 潘慶男
潘秀玲
潘秀梅
潘忠興
潘上元
黃潘文娘
楊婉貞
楊詩韻
楊昇璁
楊濬紳
潘文麗
潘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1繼承人欄關於「潘安然」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忠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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