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建簡字,112年度,4號
PTEV,112,屏建簡,4,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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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辜保源

被 告 鄭睫倫

李健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3年2月7日下午4時整,在屏東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原告
應提出匯款予鄭睫倫之證據,而被告鄭睫倫應自行將112年12月2
5日答辯狀繕本(含證物)送達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屏東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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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