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2年度,688號
PTEV,112,屏小,688,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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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688號
原 告 陳嘉明

被 告 何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38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即少年曾○佑(原為本件被告,然 其於言詞辯論時已當庭賠償原告500元之損失,經原告撤回 對其之起訴)於民國111年1月21日上午1時30分許,趁無人 注意之際,由少年曾○祐負責把風,被告則跨越圍欄進入原 告位於屏東縣○○市○○○街00巷0號住處前之庭院內,開啟原告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車廂,徒手竊取 放置於上開機車後車廂內之現金1,000元,隨後二人即逃離 現場,並將前開竊取而來之1,000元平均分配,使原告受有 前開金額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共同侵 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茍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 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 行為,而應就被害人之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經查,原告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470號刑事判決被



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 7月等情,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作何答 辯以供本院審酌,本院審酌前開事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
 ㈡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 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 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 人一同免其責任。民法第273、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少 年曾○佑已於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程序時當庭賠償原告50 0元,原告收受後並撤回對其之起訴,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是原告既已受有連帶債務人之一 即少年曾○佑賠償500元,則依民法第274條規定,被告於前 開500元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應予扣除,原告僅得向被告 請求尚未賠償之500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500元之損害,即屬有據,逾此範圍則無理由。 ㈢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於111年7月26日寄存送達,經10日於同年8月5日生送 達效力,見附民卷第9頁送達證書)翌日即111年8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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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