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2年度,647號
PTEV,112,屏小,647,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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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647號
原 告 陳茂林

訴訟代理人 陳季寬
被 告 陳琬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為被繼承人陳添財之繼承人,詎被告尚未 經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判決分割遺產,即於111年6月 27日辦理如附表所示編號1-8之土地分單繳納地價稅,惟經 分割遺產後原告應繼分僅1/4,被告陳琬淳陳景仁應繼分 各為3/8,則原告多繳地價稅、地價稅罰鍰,致被告等受有 下列不當得利,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㈠自102年起至111年止,如附表所示編號3-8地價稅17,416元:  (69,663元ㄨ3)÷4=52,247元  69,663元-52,247元=17,416元。 ㈡如附表所示編號3-8罰鍰2,855元:
  (11,420元ㄨ3)÷4=8,565元  11,420元-8,565元=2,855元。 ㈢111年度如附表所示編號1、2地價稅305元:  (1,220元ㄨ3)÷4=915元
  1,220元-915元=305元。
 ㈣如附表所示編號1、2地價稅罰鍰380元:  (1,520元ㄨ3)÷4=1,140元  1,520元-1,140元=380元
 ㈤如附表所示編號5改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地價稅之退稅5,34 7元:
  (21,389元ㄨ3)÷4=16,042元  21,389元-16,042元=5,347元



㈥綜上,被告不當得利金額為15,609元(17,416元+2,855元+30 5元+380元-5,347元=15,609元)。 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6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因為原告去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所以才會變成 兩造公同共有,111年6月台南土地的部分我才去申請地價稅 分擔,我們繳稅都是根據稅捐機關所核課的,如果有多繳, 就請求地政機關退還,如果少繳就由地政機關追繳,沒有不 當得利的問題,至於罰鍰部分,是他沒有去繳造成罰鍰等語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此 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兩造為被繼承人陳添財之繼承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經本院於112年3月1日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判決分割遺 產,並於112年4月6日確定乙情,有卷存112年度家繼訴字第 2號判決、本院函、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31頁)。
 ㈡本件被告於111年6月27日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經臺南市政 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於111年6月28日以南市財南第000000 0000號函同意在案(見本院卷第33、34頁);又原告繳納地 價稅、罰鍰等情,有卷存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地價稅款及財 務罰鍰繳款通知書、地價稅繳款書、罰鍰裁處書、臺南市政 府財政稅務局地價稅繳款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5-61頁)。 惟上開稅捐及罰鍰,係因兩造繼承後稅捐機關依法律規定向 繼承人課徵之稅捐、罰鍰,原告所為公法上之給付,給付對 象為稅捐機關,並非被告,尚難認被告有何不當得利可言, 是則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609元及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另本件訴 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命敗訴之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被繼承人陳添財所遺遺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判決分 割結果)
編 號 財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0.41 1/2 111年5月18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陳茂林應繼分為1/4 、陳景仁應繼份3/8、陳琬淳應繼分3/8分割。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5.13 1/2 111年5月18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3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76 1 111年5月20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4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8 1 111年5月20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5 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48 1 111年5月20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6 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 1 111年5月20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7 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3 1 111年5月20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8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2 1 111年5月20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9 屏東市○○○○巷00號之1房屋(未保存登記房屋) 1 兩造分割方法同上。 卷第169頁稅籍證明書 編號1-8之土地已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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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