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682號
原 告 陳福珍昌
訴訟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
被 告 胡富祥
胡志輝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胡漢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期日定於113年1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屏東簡易庭
第一法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提出原告分得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部分之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被告應提出分得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部分之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屏東縣鹽埔鄉新德段941、941-1、941-2、9
41-3、941-5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